浅谈行业协会招待费审计如何区别对待

发布日期:2018-12-13 信息来源:随州市审计局 编辑:随州市审计局 审核:审计局 字号:[ ]

 

近日,笔者在对某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时,发现其下属两个协会招待费报账不规范问题突出,仅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无公函和无派餐单报销招待费达19万余元。对于此情况是否能参照《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来定性问题?

在讨论该问题初期,审计组内部有不同的意见,有的审计人员认为《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二条明文规定,该本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既不属于党政机关也不属于事业单位,且该行业协会严格定义上也不属于人民团体,所以不能以此认定该行业协会违规报销招待费问题;也有审计人员认为该行业协会虽然不是党政机关也不是人民团体,但是它们附属在业务主管部门之下,协会会长直接由主管部门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和管理,从人员和机构配置来看,应当参照《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来执行管理。

对行业协会招待费问题处理是否该一刀切?还是应该区别对待、区别管理?笔者认为应该区别对待、区别管理、区别审计,而不是一刀切。如果一刀切处理,放之任之,就会出现审计监督盲区,会逐渐成为一些主管部门违规报销招待的安全岛,成为主管部门隐形的小金库。至于如何区别对待,依据什么来区别对待?笔者认为主要看以下三点:

一是看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行业协会属于社会团体,应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在实际情况中,发起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有两类人担任。一类是与业务主管部门有关联的公务人员,另一类是纯粹的社会人员担任。如果协会发起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由与业务部门有关联的公务人员担任,那么协会主要负责人等则应参照《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来进行约束管理,按有关管理办法来报销招待费。

二是看行业协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些行业协会承担行业咨询管理工作,起草行业法规的实施细则;有些协会的宗旨是为本行业企业服务,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产业政策的建议;有些协会业务主要是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会员与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行业协会的业务主要也大致分为两类,一类以监督管理为主,一类是以服务为主。以监督管理为主的行业协会大多是附属于主管部门,或者说带有准官方性质。这类行业协会的招待费我们应该把它归属于需要监督管理的对象。

三是看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行业协会在章程中会列明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有些协会收入比较单一,如只有会费。而有些协会收入渠道多样,除会费外,还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单位、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助及政府资助等。审计重点关注的就是政府资助、捐赠和咨询服务收入为主的行业协会。如收入来源有政府资助资金,则从资金性质上决定了协会的资产管理,除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外,还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当然也就包括协会的招待费不能随意开支。

以上三点需要我们结合审计对象实际情况统筹看待,而不是孤立的去看待和区别审计。就上述审计中的实例,我们从上述三点着手,对两个协会无公函和无派餐单报销招待费认定为违规报销招待费问题,参照依据为《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被审单位对该问题也作出了积极回应,先后出台完善了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明确了招待费支出须有工作函和派餐单等必要手续,派餐单内容包括事由、参加人、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等方面。如此,审计便可以发挥“审帮促”功能,帮助被审计单位防微杜渐、查漏补缺,堵住制度漏洞,从而促进权力高质量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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